鄞州威達
寧波市鄞州威達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鄞州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24-0049號 |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被處罰人于2021年6月28日14時至16時30分被查期間,在寧波鄞州上城村陸家282號將一輛載有燃氣瓶的三輪車存放在民宅內(nèi),車上共有12個燃氣瓶,且均充滿氣。經(jīng)查,被處罰單位未曾發(fā)生過相同違法行為。根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被處罰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人民幣11200元整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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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詳情 |
| 2 | 鄞州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26-0010號 | 鄞州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被處罰單位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時左右至9時43分被查期間,在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的情況下,使用一輛電動三輪車配送瓶裝燃氣,在咸祥鎮(zhèn)咸祥中路2號威達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門口被查,車上裝有16瓶滿瓶的瓶裝燃氣,瓶身上貼有“咸祥燃氣”二維碼。經(jīng)查,被處罰單位未曾因相同的違法行為被處罰過。本機關認為被處罰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相關規(guī)定:處人民幣2800元整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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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詳情 |
| 3 | 寧直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02-0002號 |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根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寧波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擬處罰款人民幣1400元。計算公式:罰款基數(shù)2000元*情形系數(shù)1*情節(jié)系數(shù)0.7=1,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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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zhì)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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