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鄞州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26-001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運輸瓶裝燃氣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被處罰單位于2020年4月8日上午9時左右至9時43分被查期間,在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的情況下,使用一輛電動三輪車配送瓶裝燃氣,在咸祥鎮(zhèn)咸祥中路2號威達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門口被查,車上裝有16瓶滿瓶的瓶裝燃氣,瓶身上貼有“咸祥燃氣”二維碼。經(jīng)查,被處罰單位未曾因相同的違法行為被處罰過。本機關認為被處罰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相關規(guī)定:處人民幣2800元整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0 |
| 決定機關 | 鄞州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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