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金鑫
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甬路政罰〔2021〕52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7日14時50分,浙BX273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明光路與蕭皋路交叉口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鄞州區(qū)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治超站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46.58噸。2021年7月2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對陳朝興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伍仟肆佰柒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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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詳情 |
| 2 | 甬路政罰〔2021〕58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13日18時5分,浙BX275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明光路與蕭皋路交叉口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鄞州區(qū)五鄉(xiāng)超限超載卸貨點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41.9噸。2021年7月2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對賈常海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肆仟肆佰伍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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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詳情 |
| 3 | 甬路政罰〔2021〕51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30日15時2分,浙BX273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明光路(九曲小區(qū))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鄞州區(qū)五鄉(xiāng)超限超載卸載點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45.62噸。2021年7月2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對陳朝興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肆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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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詳情 |
| 4 | 甬路政罰〔2021〕16J248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7月14日10時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二通道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V60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F場人員是張春雷。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37.79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該車為4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31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9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張春雷駕駛浙B2V60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罰款人民幣壹佰柒拾柒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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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詳情 |
| 5 | 甬路政罰〔2021〕16J246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7月14日9時3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二通道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H10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現場人員是邵全友。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37.82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該車為4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31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2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邵全友駕駛浙B2H10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罰款人民幣壹佰捌拾陸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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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詳情 |
| 6 | 甬路政罰〔2021〕16J249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7月14日9時3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329國道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W205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F場人員是王戰(zhàn)勝。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37.82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該車為4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31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2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王戰(zhàn)勝駕駛浙B2W205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罰款人民幣壹佰捌拾陸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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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詳情 |
| 7 | 甬路政罰〔2021〕16J247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7月14日9時5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永定河路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R05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現場人員是劉洋。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37.52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該車為4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31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2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劉洋駕駛浙B2R05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罰款人民幣玖拾陸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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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詳情 |
| 8 | 甬路政罰〔2021〕16J250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7月14日9時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二通道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H690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F場人員是高鳳飛。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37.75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該車為4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31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高鳳飛駕駛浙B2H690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罰款人民幣壹佰陸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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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詳情 |
| 9 | 甬路政罰〔2021〕1544 | 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住房和建設交通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13日10時05分,浙B2W661重型特殊結構貨車(4軸)行經莊南線3K+700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莊南線7K+400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38.02噸。2021年7月1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對孫戰(zhàn)號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佰肆拾陸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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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詳情 |
| 10 | 甬路政罰〔2021〕74269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10日9時50分,浙BX5507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蕭皋西路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鄞州區(qū)五鄉(xiāng)超限超載卸載點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51.59噸。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對何黎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柒仟玖佰柒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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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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