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甬路政罰〔2021〕52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7日14時50分,浙BX273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3軸)行經明光路與蕭皋路交叉口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鄞州區(qū)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治超站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46.58噸。2021年7月2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對陳朝興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伍仟肆佰柒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北侖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23 |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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