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
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鄞)應急罰〔2020〕299號 | 寧波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鄞)應急罰〔2020〕299號案件名稱: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邵必祥)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等兩項違法行為案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邵必祥)經營者姓名:邵必祥主要違法事實: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和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鄞州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沒)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寧波市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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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詳情 |
| 2 | (鄞)安監(jiān)罰〔2018〕160號 | 寧波市鄞州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執(zhí)法檢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18年06月20日對你廠涉嫌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F查明:2018年6月14日,根據執(zhí)法計劃,橫溪鎮(zhèn)安監(jiān)所執(zhí)法人員韓月圓、陳智明對位于鄞州區(qū)橫溪鎮(zhèn)橫溪村的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進行執(zhí)法檢查,在對該企業(yè)的現場檢查時,發(fā)現該企業(y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鄞)安監(jiān)管責改[2018]11123號),責令該企業(yè)在2018年7月4日前完成整改。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2018年6月14日,我所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你廠進行了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并發(fā)現你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事實?!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證明我所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所采取的措施。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當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當事人主體適格?! ?、詢問筆錄及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證明相關當事人對違法事實均予以承認。 5、其他相關證據。本機關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法事實認定后實施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壹萬元整?! ”緳C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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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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