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鄞)應急罰〔2020〕29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等二項違法行為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鄞)應急罰〔2020〕299號案件名稱: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邵必祥)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等兩項違法行為案被處罰人姓名或名稱:寧波市鄞州橫溪愛妮金屬制品廠(邵必祥)經營者姓名:邵必祥主要違法事實: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行政處罰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和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鄞州銀行各網(wǎng)點)繳納罰(沒)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寧波市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10 |
| 決定機關 | 寧波鄞州區(qū)應急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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