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成建設
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蕭市監(jiān)空處字〔2020〕22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涉案產品安裝后隨工程整體交付項目建設方,這一過程中包含了當事人向項目建設方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故當事人在消防工程中使用涉案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guī)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不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钡囊?guī)定處罰,因當事人已進行整改,拆除了涉案產品,不再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侵權產品27只,罰款20萬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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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詳情 |
| 2 | 麗人社監(jiān)罰字〔2018〕9號 |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經查明,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招錄廖某(男,2001年12月20日出生)在麗水市體育中心游泳館、體育生活館項目從事水電安裝工作,約定工資200元/日,其工資記在他父親廖某某的名下。公司在安排廖某工作崗位之前沒有對其進行入職前健康檢查。2018年4月23日,廖某自動離職。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及詢問筆錄證實。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成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依法向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麗人社監(jiān)告字〔2018〕9號),告知了處罰的理由、依據、數額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一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較輕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決定對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決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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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詳情 |
| 3 | 蕭公(南陽)行罰決字[2018]11053號 | 蕭山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3月17日15時許,南陽派出所民警在對蕭山區(qū)南陽街道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招用的保安員黃XX未辦理保安證,該公司系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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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蕭公(消)行罰決字〔2017〕0265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蕭山區(qū)大隊 |
現查明由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錢江世紀城崇文實驗學校萬科校區(qū)工地堵塞疏散通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中國農業(yè)銀行蕭山區(qū)財政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蕭山區(qū)大隊 2017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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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蕭公(消)行罰決字〔2017〕0264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蕭山區(qū)大隊 |
現查明由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錢江世紀城崇文實驗學校萬科校區(qū)工地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員工宿舍區(qū)室外消火栓無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中國農業(yè)銀行蕭山區(qū)財政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蕭山區(qū)大隊 2017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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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蕭城法罰字[2017]第51000741號 | 蕭山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7年01月08日02時02分蕭山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寧圍中隊執(zhí)法隊員接投訴后到現場發(fā)現,當事人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盈豐路杭州崇文實驗學校世紀城萬科校區(qū)工地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地下室墻板混凝土澆筑的夜間施工,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具有【一年內再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的情節(jié),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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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蕭城法罰字[2017]第51028530號 | 蕭山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6年12月20日23時11分蕭山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寧圍中隊執(zhí)法隊員接投訴后到現場發(fā)現,當事人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蕭山區(qū)寧圍街道振寧路崇文實驗學校工地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澆筑的夜間施工,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具有【一年內再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的情節(jié),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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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蕭城法罰字[2016]第51019959號 | 蕭山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6年09月25日23時34分,蕭山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寧圍中隊執(zhí)法隊員接投訴后來到位于蕭山區(qū)寧圍街道振寧路與盈豐路口東北側崇文實驗學校工地,發(fā)現當事人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當事人在施工現場動用了挖機一臺和三軸攪拌機一臺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有明顯噪音產生。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陸仟圓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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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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