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傳播
| 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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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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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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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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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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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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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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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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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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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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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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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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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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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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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執(zhí)行申請(qǐng)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申請(qǐng)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成都匡匡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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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申請(qǐng)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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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申請(qǐng)執(zhí)行成都匡匡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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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申請(qǐng)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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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與成都為客盈印務(wù)設(shè)計(j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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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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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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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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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被告- 成都華泰日用品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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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案的民事判決書、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fēng)險(xiǎn)告知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支付印刷款117,37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117,378.73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三計(jì)算至實(shí)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qǐng)求。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4,990元,由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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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 2 |
(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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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 被告- 成都華泰日用品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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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號(hào)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wù)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qǐng)求:1.判令被告給付印刷款項(xiàng)合計(jì)金額為117378.73元;2.判令被告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滯納金暫計(jì)128641.36元(滯納金暫按欠款時(shí)間分段計(jì)算至2018年6月30日,最終以清償之日金額為準(zhǔn));3.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全部訴訟費(fèi)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3時(shí)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shí)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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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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