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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2-0028號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經查明,被處罰單位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3時,將宿舍樓內清掃出來的城市生活垃圾(廢紙盒、塑料泡沫等)傾倒在海寧市長安鎮(zhèn)文海北路南側空地上,傾倒面積5平方米?,F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被處罰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規(guī)定,已構成隨意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市容環(huán)衛(wèi))》第42條“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10000元罰款”的規(guī)定,本局現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寧農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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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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