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祥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開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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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徐喬祥;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吳海杰;區(qū)燕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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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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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徐喬祥;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吳海杰;區(qū)燕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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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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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徐喬祥、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等與吳海杰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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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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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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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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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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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之一公告判決(吳海杰、區(qū)燕鳳、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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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喬祥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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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之一吳海杰、區(qū)燕鳳、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喬祥、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dá)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63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詳見附表);二、被告吳海杰、被告區(qū)燕鳳對判項一的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徐喬祥的全部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5286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1849元,合計7135元(兩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吳海杰、區(qū)燕鳳共同負(fù)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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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 2 |
(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公告(應(yīng)訴)-吳海杰、區(qū)燕鳳、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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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喬祥 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吳海杰 區(qū)燕鳳 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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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1531號吳海杰、區(qū)燕鳳、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喬祥、東莞市喬祥不銹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吳海杰、區(qū)燕鳳、東莞市華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換程序)、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65475元,并向原告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以26547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上浮50%的標(biāo)準(zhǔn)自2018年8月6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將依法組成合議庭,定于2019年1月15日10時0分在長安人民法庭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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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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