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德輕
寧波加德輕紡織品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公鎮(zhèn)(蛟)行罰決字[2021]00833號 | 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間,寧波加德輕紡織品有限公司共19次購買雙氧水后未在五日內(nèi)向公安機關(guān)報備,后于2021年5月31日被我分局民警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三千元并處責令限期整改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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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詳情 |
| 2 | 甬公鎮(zhèn)(蛟)行罰決字[2019]50739號 | 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鎮(zhèn)海區(qū)大運路199號加德輕紡織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在使用雙氧水用于生產(chǎn)的過程中,未向公安機關(guān)進行備案登記,月均使用量在60噸左右,后于2019年7月9日被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八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鎮(zhèn)海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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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quán)出質(zhì)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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