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張云軍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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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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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錢利中等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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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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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陳美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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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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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溫九芳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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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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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陳新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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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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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沈城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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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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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嚴勇等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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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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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車琦平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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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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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呂波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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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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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張鎖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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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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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浙0591民初34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海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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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湖州南太湖新區(qū)人民法院 | G34 | 2020-09-20 |
| 2 | (2020)浙0591民初34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海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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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湖州南太湖新區(qū)人民法院 | G59 | 2020-05-17 |
| 3 | (2017)浙0502民初43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應(yīng)堂 寧雨勤 胡華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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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 4 | (2017)浙0502民初394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倪浩 羅霄波 方秋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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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應(yīng)堂 寧雨勤 胡華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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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倪浩 羅霄波 方秋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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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8-17 |
| 7 | (2017)浙0502民初116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費培強 楊雅靜 王玉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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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8-16 |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費培強 楊雅靜 王玉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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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 9 | (2016)浙0502民初454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頂華 胡麗娟 胡漢民 孫余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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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6-12-15 |
| 10 | (2016)浙0502民初56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汪衛(wèi)鑫 李憲敏 周國華 章國會 宋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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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6-12-15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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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孫云強 盛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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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云強、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們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上訴案件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判決如下:被告孫云強、盛小英共同歸還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罰息(利息以及罰息按照《村聚易貸?興農(nóng)卡(存貸合一卡)合約書》的約定暫計算至2021年3月4日為51875.92元,之后的利息以及罰息按照《村聚易貸?興農(nóng)卡(存貸合一卡)合約書》的約定計算至本息實際還清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738元,由被告孫云強、盛小英共同負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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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 2 |
(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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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民初號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當(dāng)事人-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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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云強、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們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上訴案件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判決如下:被告孫云強、盛小英共同歸還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罰息(利息以及罰息按照《村聚易貸?興農(nóng)卡(存貸合一卡)合約書》的約定暫計算至2021年3月4日為51875.92元,之后的利息以及罰息按照《村聚易貸?興農(nóng)卡(存貸合一卡)合約書》的約定計算至本息實際還清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738元,由被告孫云強、盛小英共同負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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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 3 |
(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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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盛小英 孫云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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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云強、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們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孫云強、盛小英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及罰息51875.92元(暫計算至2021年3月4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擔(dān)。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區(qū)社會矛盾糾紛調(diào)處化解中心二樓法庭(紅豐路1516號)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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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4 |
(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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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民初號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當(dāng)事人-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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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云強、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們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孫云強、盛小英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及罰息51875.92元(暫計算至2021年3月4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擔(dān)。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區(qū)社會矛盾糾紛調(diào)處化解中心二樓法庭(紅豐路1516號)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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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5 |
(2020)浙0591民初145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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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145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雪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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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東: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456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的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沈雪東立即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27959.32元,支付利息9976.89元、違約金559.19元(暫計算至2020年5月30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按信用卡合約約定計算的利息、違約金、服務(wù)費用。(暫計38495.4元)。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擔(dān)。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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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 6 |
(2020)浙0591民初125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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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125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張競 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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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沈超: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52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你的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張競立即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44105.81元,支付利息19377.21元、違約金882.12元(暫計算至2020年5月30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按信用卡合約約定計算的利息、違約金、服務(wù)費用。(合計64365.14元)。被告沈超對張競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擔(dān)。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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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 7 |
(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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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國新 蔡金榮 陳冬梅 林康國 陳國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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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號陳國棟: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被告胡國新、蔡金榮、陳冬梅、林康國、陳國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裁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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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 8 |
(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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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國新 蔡金榮 陳冬梅 林康國 陳國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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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號陳國棟: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被告胡國新、蔡金榮、陳冬梅、林康國、陳國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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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 9 |
(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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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國新 蔡金榮 陳冬梅 林康國 陳國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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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棟: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號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被告胡國新、蔡金榮、陳冬梅、林康國、陳國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司法公開告知手冊等訴訟文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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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 10 |
(2017)浙0502民初43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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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3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應(yīng)堂 寧雨勤 胡華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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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應(yīng)堂、寧雨勤、胡華芳、周秋梅:本院受理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被告王應(yīng)堂、寧雨勤、胡華芳、周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浙0502民初4382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立案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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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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