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飲料
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富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2-0388號 |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應當報市容環(huán)衛(wèi)主管部門備案?!敝?guī)定,已構成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違法行為。根據《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備案,可處5百元至3千元罰款;對其中不符合設置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之規(guī)定,結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時整改,建議予以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處罰建議:是否有依法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jié)及相關證據:無調查人員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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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詳情 |
| 2 | 杭稅三稽罰[2020]234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6年至2017年,在賬上抵扣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進項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300154130,發(fā)票號碼03842419、04041650,發(fā)票代碼3300161130,發(fā)票號碼07369151、07557270,發(fā)票代碼3300163130,發(fā)票號碼08700446、08701118,發(fā)票代碼3300172130,發(fā)票號碼07430549,合計金額:16341.48元,稅額:2778.04元。上述發(fā)票為企業(yè)負責人王建平自用雷克薩斯車輛加油所用,和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2)你單位2015-2016年,將本應在“業(yè)務招待費”中列支的餐費52750元誤列支在“銷售費用——職工福利費”中。應改按“業(yè)務招待費”列支,按照扣除限額進行納稅調整。你單位應補繳增值稅2778.04元、企業(yè)所得稅9277.0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94.46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上述應補稅款處以50%罰款合計6124.8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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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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