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珠鐵路
廣珠鐵路物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業(yè)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8)粵0404民初121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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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404民初12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珠鐵路物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官國清 官國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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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404民初1217號官國清(3625241970****2530)、官國輝(3625241977****2517):本院受理原告廣珠鐵路物流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官國清、官國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404民初1217號案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證據副本、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有:1、判令被告中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14421046.28元及逾期付款的墊資成本(利息)(利息暫計至2017年12月31日為1091149.54元,此后以所欠貨款本金14421046.28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計算至貨款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官國清、官國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李洪濤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吳彥玲、楊世偉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聯系人:李洪濤,蔣必果,王愷電話:7793682,77936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金湖大道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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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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