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德通訊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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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民終9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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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4 |
| 2 |
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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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民初42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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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7 |
| 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與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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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60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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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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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與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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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85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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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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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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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民轄終3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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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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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矩隆電子制程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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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302執(zhí)1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矩隆電子制程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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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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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寧波與眾合為投資合伙企業(y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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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民初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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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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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與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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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601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江新區(qū)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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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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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與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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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61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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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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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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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8民初131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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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0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票據(jù)付款請求權(quán)糾紛 |
原告- 重慶漢潼智能設備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徐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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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G17 | 2020-05-24 |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渝01執(zhí)1156號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詳情 |
| 2 | (2020)川05執(zhí)335號 |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詳情 |
| 3 | (2020)贛0192執(zhí)165號 | 南昌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4 | 詳情 |
| 4 | (2019)贛0112執(zhí)835號 |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8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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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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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3175.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10月1日計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4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劉銀電話:0755-21052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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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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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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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當事人- 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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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一與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貨款逾期違約金28,674,181.04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二、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9,524,274.74元、清關(guān)費用7,512.51元、匯差50,801.74元、進口增值稅1,766,461.12元;三、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的逾期違約金2,207,001.92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之日止);四、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五、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提交證據(jù)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另,本院將于2021年5月19日14時在第三十二法庭公開審理,審判長陸文芳?,F(xiàn)一并向你們送達開庭傳票。逾期不參加審理,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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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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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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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民初2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當事人- 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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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民初278號現(xiàn)將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G94版面公告編號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一與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貨款逾期違約金28,674,181.04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二、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9,524,274.74元、清關(guān)費用7,512.51元、匯差50,801.74元、進口增值稅1,766,461.12元;三、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的逾期違約金2,207,001.92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之日止);四、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五、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提交證據(jù)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另,本院將于2021年5月19日14時在第三十二法庭公開審理,審判長陸文芳?,F(xiàn)一并向你們送達開庭傳票。逾期不參加審理,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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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 4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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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當事人- 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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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G94版面公告編號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一與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貨款逾期違約金28,674,181.04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二、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9,524,274.74元、清關(guān)費用7,512.51元、匯差50,801.74元、進口增值稅1,766,461.12元;三、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的逾期違約金2,207,001.92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之日止);四、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五、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提交證據(jù)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另,本院將于2021年5月19日14時在第三十二法庭公開審理,審判長陸文芳。現(xiàn)一并向你們送達開庭傳票。逾期不參加審理,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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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 5 |
(2019)粵03民初325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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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5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瀘州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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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52號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瀘州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第三人瀘州與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德科技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民初32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為:準許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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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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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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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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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8317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33270(以83175.2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計付至貨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2日16時30分在大浪八樓第二十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院聯(lián)系人:仇曉婷電話: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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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 7 |
(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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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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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硅谷冠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9民初17455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8317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33270(以83175.2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計付至貨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2日16時30分在大浪八樓第二十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院聯(lián)系人:仇曉婷電話: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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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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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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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92民初109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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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贛0192民初10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貨款42350元;二、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235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按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三、駁回原告江蘇廣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9元,由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承辦法官沈張茂聯(lián)系電話: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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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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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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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 五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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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德科技有限公司、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訊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一與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三重慶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凱安電子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貨款逾期違約金28,674,181.04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貨款之日止);二、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9,524,274.74元、清關(guān)費用7,512.51元、匯差50,801.74元、進口增值稅1,766,461.12元;三、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支付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的逾期違約金2,207,001.92元(暫計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違約金實際數(shù)額計算至被告清償全部貼息費用、清關(guān)費用及匯差之日止);四、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五、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提交證據(jù)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另,本院將于2021年3月3日14時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審理,審判長陸文芳?,F(xiàn)一并向你們送達開庭傳票。逾期不參加審理,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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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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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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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民初42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徐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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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借款合同糾紛一案?,F(xiàn)依法向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公告送達(2020)贛01民初4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500萬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利息為1463939.18元,罰息為1303750元,2020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350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罰息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對上訴判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南昌臨空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140元由被告南昌與德通訊技術(shù)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共同負擔。)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聯(lián)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郵編:330029聯(lián)系電話: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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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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