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業(yè)預拌
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舟路政罰〔2021〕07131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1日13時19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17370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定海干覽K32+8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4.2噸。2019年11月3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19年12月2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叁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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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2 | 舟路政罰〔2021〕07142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2日9時12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3816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6.05噸。2020年6月4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捌佰伍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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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3 | 舟路政罰〔2021〕07123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7時17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4886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6.8噸。2020年6月3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23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壹仟零捌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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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4 | 舟路政罰〔2021〕07144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9時2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1248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3.2噸。2020年6月3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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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5 | 舟路政罰〔2021〕07146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2日14時34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1548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5.75噸。2020年6月4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柒佰陸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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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6 | 舟路政罰〔2021〕07127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6時23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1665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1.8噸。2020年6月5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捌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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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7 | 舟路政罰〔2021〕07137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8時57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3816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5.9噸。2020年6月3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捌佰壹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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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8 | 舟路政罰〔2021〕07133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3日12時36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1375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舟山市S231定西線8K+2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7.8噸。2020年6月15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2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捌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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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9 | 舟路政罰〔2021〕07135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0月24日9時38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17370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定海干覽K32+800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51.88噸。2019年10月26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19年12月1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貳仟陸佰零肆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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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詳情 |
| 10 | 舟路政罰〔2021〕07124 | 舟山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2日14時51分,當事人車牌號為浙L24909的貨運車輛(四軸)行經S231(定西線)三江碼頭、定海方向K8+200路段時,經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jiān)控設備檢測,車貨總質量48.1噸。2020年6月4日,對該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進行了審核。2020年6月10日,經省綜合治超管理平臺判別確定管轄機關。2021年6月3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對王海東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業(yè)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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