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金鈺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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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恢744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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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9 |
| 2 |
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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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237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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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8 |
| 3 |
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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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民初173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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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07-16 |
| 4 |
周丕海與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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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民初494號 |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
原告-周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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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19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311民初57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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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574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溢洋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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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11民初574號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原告溢洋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11民初57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費211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211326元基數(shù)自2019年1月22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21132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暫計至2021年1月31日,暫計約18286元,暫合計約229612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0時30分在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藝純電話: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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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 2 |
(2021)粵0306執(zhí)恢744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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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恢7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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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恢744號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7317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恢74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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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 3 |
(2020)粵0306執(zhí)23764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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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2376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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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23764號江蘇東方金鈺智能機器人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久和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7317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06執(zhí)2376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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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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