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來
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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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睢寧艾尚工藝飾品有限公司、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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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睢寧艾尚工藝飾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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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嚴(yán)學(xué)偉、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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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嚴(yán)學(xué)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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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睢寧艾尚工藝飾品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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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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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與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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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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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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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dāng)事人-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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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嘉興龍炎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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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嘉興龍炎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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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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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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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陳志青 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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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本院受理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7821元及利息(以177821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計(jì)算);二、被告陳志青對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928元,由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雙方當(dāng)事人不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35352021-05-1317:10:25:428(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有限公司,判決,廣州市,陳志青,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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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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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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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陳志青 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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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貨款共計(jì)177821元及利息(利息的計(jì)算標(biāo)準(zhǔn):以177821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全國同期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的1.3倍計(jì)算利息,至兩被告清償之日止);2.被告二對上述請求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3.本案訴訟費(fèi)由兩被告承擔(dān)?,F(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與你們聯(liá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guān)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shí)十分在本院獅嶺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95362021-02-0117:24:52:940(2021)粵0114民初742號(hào)原告廣州市佳弘皮革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博斯來皮具有限公司、陳志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達(dá),開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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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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