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智聚源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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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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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41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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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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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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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30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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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8-18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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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0114民初1367號原告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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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13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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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4民初1367號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114民初1367號】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14民初13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1188.5元及利息(以51188.5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0元、財產保全費532元,均由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規(guī)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539501882021-06-0316:59:47:83(2021)粵0114民初1367號原告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有限公司,日內,上訴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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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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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4112號原告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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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41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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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4民初4112號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無法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14時20分在本院一號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26610元,并自本案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LPR)標準,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違約利息,直至以上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劉法官電話:020-66831842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街新華路26號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539131172021-05-0614:17:40:733(2021)粵0114民初4112號原告長沙君格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原告,有限公司,本金,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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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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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1367號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與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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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13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向本院起 當事人- 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 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告- 并自本 請求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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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4民初1367號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與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51188.5元,并自本案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LPR)標準,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違約利息,直至以上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14民初1367號案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花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聯(lián)系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花東鎮(zhèn)吉星村路口旁聯(lián)系人:彭法官聯(lián)系方式:020-66850826538261822021-03-1017:17:39:156(2021)粵0114民初1367號朗晟商業(yè)(長沙)有限公司與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機場分公司、上海匯智聚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公告,原告,本金,支付,開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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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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