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遠開發(fā)
開遠市興遠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開稅 不罰〔2018〕14號 | 國家稅務總局開遠市稅務局 |
在曲靖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河開遠支行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遠市智源支行開立其他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7年05月10日,在開遠滬農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其他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7年12月06日,在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河開遠支行其他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8年02月28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遠支行其他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8年02月24日,在開遠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其他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7年05月17日。于2018年07月24日向稅務機關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對于你單位(戶)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戶)不予處罰。該戶輕微,未造成稅款流失且在限期內主動改正,決定不予處罰。 收起
...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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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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