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寶生
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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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朱小葆等因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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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申請人-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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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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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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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3630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 被告- 施晴 深圳市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 懷集縣樂天天農(nóng)產(chǎn)品高科技有限公司 朱小榕 施華文 朱小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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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東 省 深 圳 市 龍 崗 區(qū) 人 民 法 院 (2021)粵0307民初36306號 朱小葆、施華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懷集縣樂天天農(nóng)產(chǎn)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與被告朱小葆、施華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懷集縣樂天天農(nóng)產(chǎn)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上訴須知、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一、被告朱小葆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783174.7元、借期內(nèi)利息5682.02元以及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罰息84226.9元、復利1659.71元,2021年11月3日之后的罰息和復利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計算至全部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小葆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南山寶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崗支行支付律師費30000元。三、被告施華文、施晴、朱小榕、深圳市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懷集縣樂天天農(nóng)產(chǎn)品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金雀食品有限公司對被告朱小葆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上述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71.34元(原告已預交),由各被告連帶承擔。原告已預交的10971.34元可向法院申請退回,各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法院交納其承擔的訴訟費,逾期未繳納,本院將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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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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