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
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東莞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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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民初2768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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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20 |
| 2 |
鄭輝元與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鄭永濤、林永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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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73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鄭輝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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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17 |
| 3 |
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海洋漁業(yè)局、其他(資源)一案行政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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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72行初2號 | 其他(資源) |
原告-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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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4 |
| 4 |
東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一案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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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3財保1645號 | 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東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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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23 |
| 5 |
中糧(東莞)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與郭珠華、王亞壽、東莞市嘉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城建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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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1550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糧(東莞)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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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12-04 |
| 6 |
東莞市嘉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建強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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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371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嘉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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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2-10 |
| 7 |
東莞市麻涌順意篩網(wǎng)店與被告王亞壽、東莞市嘉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糧(東莞)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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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1民初1242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麻涌順意篩網(wǎng)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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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20-09-22 |
| 8 |
林木欽與王亞壽、東莞市嘉鵬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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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1民初1241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林木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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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7-10 |
| 9 |
鄭永濤、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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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民終10715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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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4-26 |
| 10 |
東莞市亨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吳敬文、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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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1執(zhí)保214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東莞市亨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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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9-07-01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粵0606民初504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被告- 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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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 2 | (2017)粵0606民初504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被告- 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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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粵0606民初273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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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73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鄭輝元 被告- 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鄭永濤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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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鄭輝元與被告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鄭永濤、林永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民事判決書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一、被告鄭永濤、林永奇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輝元償還工程款73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73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鄭輝元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為11422.84元,財產(chǎn)保全費為4331.42元,兩項合共15754.2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鄭永濤、林永奇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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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 2 |
(2020)粵0606民初273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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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734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鄭輝元 被告- 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鄭永濤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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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濤、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鄭輝元訴被告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鄭永濤、林永奇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F(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變更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由于工作原因,合議庭成員變更為由審判員胡柔燕,人民陪審員潘嘉倩、人民陪審員植惠卿組成,審判長由胡柔燕擔任;書記員由黃堯珊擔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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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 3 |
(2020)粵0606民初273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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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734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鄭輝元 被告- 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鄭永濤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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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濤、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鄭輝元訴被告廣東江夏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鄭永濤、林永奇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F(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適用程序及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須知、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原告鄭輝元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7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2284.25元(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暫計至2020年1月2日);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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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 4 |
(2018)粵06民終10715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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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民終10715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 鄭永濤 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 被上訴人- 曾慶軒 王遠祥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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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民終10715號林永奇:上訴人鄭永濤、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與被上訴人曾慶軒、王遠祥、原審被告林永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6民終10715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606民初50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606民初504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三、駁回曾慶軒、王遠祥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167.14元、財產(chǎn)保全費2142.38元,合計8309.52元,由鄭永濤、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167.14元,由鄭永濤、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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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 5 |
(2017)粵0606民初5040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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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504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王遠祥 曾慶軒 被告- 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鄭永濤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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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曾慶軒、王遠祥與被告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鄭永濤與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后,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606民初50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鄭永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慶軒、王遠祥支付工程款309025元及利息(以30902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曾慶軒、王遠祥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6167.14元,財產(chǎn)保全費2142.38元,合計8309.52元。由被告鄭永濤、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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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 6 |
(2017)粵0606民初5040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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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504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王遠祥 曾慶軒 被告- 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鄭永濤 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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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曾慶軒、王遠祥與被告東莞市江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鄭永濤、佛山市順德區(qū)均安鎮(zhèn)沙頭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后,追加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請求判項: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09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451元(從2016年6月11日起暫計至2017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清償完畢止仍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合計32447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由審判員李潔鋒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曉娜、人民陪審員鄧雪珍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定于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如不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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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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