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彩紙品
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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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邦倫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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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1執(zhí)保44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東莞市建力紙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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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7-23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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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0605民初5731號原告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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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5民初57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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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605民初5731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9175.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683.50元(原告已預交),由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還予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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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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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5民初5731號原告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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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5民初57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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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5民初5731號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華彩紙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相邦新材料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605民初5731號的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19175.1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李柳媚、人民陪審員胡耀民、人民陪審員彭惠燁組成,審判長由審判員李柳媚擔任。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于大瀝法庭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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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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