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之城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稅一稽罰[2021]128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2015年至2016年,你單位接受徐州市富友紡織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6份,發(fā)票代碼3200153130,發(fā)票號碼24504960-24504961、12507763-12507764、11975671-11975672,發(fā)票金額共計589637.6元,稅額共計100238.4元,價稅合計689876元;你單位接受邳州大鵬紡織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4份,發(fā)票代碼3200152130,發(fā)票號碼24434904-24434905、11708426-11708427,發(fā)票金額共計391871.38元,稅額共計66618.12元,價稅合計458489.5元。具體如下:序號發(fā)票代碼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抵扣月份金額稅額價稅合計13200153130245049602016/1/122016/199206.4116865.09116071.523200153130245049612016/1/122016/199206.4116865.09116071.533200153130125077642015/11/202015/1195812.8216288.1811210143200153130125077632015/11/202015/1195812.8216288.1811210153200153130119756722016/2/252016/399799.5716965.93116765.563200153130119756712016/2/252016/299799.5716965.93116765.573200152130244349052015/12/142015/1297294.0216539.9811383483200152130244349042015/12/142015/1297294.0216539.9811383493200152130117084262015/10/152015/1098715.5616781.64115497.2103200152130117084272015/10/152015/1098567.7816756.52115324.3合計981508.98166856.521148365.5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證實虛開。你單位已經在相應月份認定抵扣,并且在2015年度、2016年度全部結轉成本,其中2015年度結轉92649.11元,在2016年度結轉888859.8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補征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應補繳你單位增值稅166856.52元,其中:2015年11月26117.27元,2016年2月123773.32元,2018年2月16965.9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1679.96元,其中:2015年11月1828.21元,2016年2月8664.13元,2018年2月1187.62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50號)第二條、第三條和《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國務院令〔2005〕448號)規(guī)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5005.70元,其中:2015年11月783.52元,2016年2月3713.20元,2018年2月508.98元。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發(fā)〔2006〕31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6〕67號)規(guī)定,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3337.14元,其中:2015年11月522.35元,2016年2月2475.47元,2018年2月339.3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你單位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票10份,成本不得列支,金額981508.98元,根據《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企業(yè)已經補開對應的成本發(fā)票981508.98元,故企業(yè)無需再補繳企業(yè)所得稅,由你單位自行申報調整。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增值稅處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100113.91元;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7007.98元。處罰決定:共計罰款107121.89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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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 序號 | 登記編號 | 出質人 | 質權人 | 出質股權數額 | 狀態(tài) | 股權出質日期 |
|---|---|---|---|---|---|---|
| 1 | 2017-100 | 杭州花之城紡織有限公司 | 浙江蕭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山支行 | 50 | 無效 | - |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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