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張素芹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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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193號之一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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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04 |
| 2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黃春金,黃安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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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199號之一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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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04 |
| 3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黃安、黃春金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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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19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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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04 |
| 4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張素芹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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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193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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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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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葛中華合同糾紛的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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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執(zhí)4542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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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9-06-20 |
| 6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賴漢云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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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之一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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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5-27 |
| 7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張素芹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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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之一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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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5-27 |
| 8 |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黃春金、黃安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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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之一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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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8-22 | 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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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葛中華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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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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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3-15 | 2016-08-29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粵1972民初444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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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09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8)粵1972民初4449號之一公告送達按撤訴處理民事裁定書(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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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44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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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449號之一張素芹(21090219450912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你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1972民初444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該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撤回起訴處理。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費3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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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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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449號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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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44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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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449號張素芹(21090219450912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與你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小額訴訟須知、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審限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權(quán)利與義務(wù)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證人出庭作證須知、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以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金地格林上院13棟2單元301房2013年3月至2018年2月的管理費7981元及滯納金(按照每天1‰的標準,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2月27日為2808.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逾期視為放棄抗辯及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8月1日14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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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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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之一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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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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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之一張素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張素芹(公民身份號碼為21090219450912XXXX)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1972民初840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撤回起訴處理。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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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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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之一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賴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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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賴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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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之一賴漢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賴漢云(公民身份號碼為44142219831221XXXX)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1972民初840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撤回起訴處理。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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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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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黃春金、黃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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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黃春金 黃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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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黃春金、黃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黃春金(公民身份號碼為441622670905352)、黃安(公民身份號碼為441625199309185431)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1972民初841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撤回起訴。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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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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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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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張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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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8號張素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張素芹(公民身份號碼為210902194509120021)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2016)粵1972民初8408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13棟2單元301房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管理費4942.13元、滯納金1387.9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于2016年11月23日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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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 7 |
(2016)粵1972民初8411號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黃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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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黃春金 黃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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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11號黃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黃春金、黃安(公民身份號碼為441625199309185431)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2016)粵1972民初8411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5棟1102房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管理費7081.93元、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16日水費152.63元、滯納金1175.2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于2016年11月23日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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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 8 |
(2016)粵1972民初8409號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賴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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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賴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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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8409號賴漢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賴漢云(公民身份號碼為441422198312210533)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2016)粵1972民初8409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20棟2單元1302房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管理費2894.32元、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2日水費329.55元、滯納金277.37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于2016年11月23日9時15分在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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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 9 |
(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2號送達葛中華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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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執(zhí)3949號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葛中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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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2號葛中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葛中華(公民身份號碼為35262319810327131X)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葛中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的物業(yè)管理費4460.6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費50元,由被告葛中華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遞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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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 10 |
(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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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 被告- 葛中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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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1號葛中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大嶺山格林上院管理處訴被告葛中華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2015)東二法嶺民一初字第759-1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金地格林上院30棟804房管理費4460.63元(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水費17.54元(2014年3月和2015年4月)、滯納金103.41元,合計4581.5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本案由審判員歐澤林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黃方圓、人民陪審員陳曉晴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以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本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和三十日內(nèi)。本案定于2016年3月2日9時30分在本院大嶺山人民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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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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