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成塑化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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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埭支行與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沈成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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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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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埭支行與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沈成雄、戴梅珍、沈潔、顧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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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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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王文珍與陸敬華、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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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王文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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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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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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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591民初275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許文英 沈才根 沈成雄 戴梅珍 鄒洪明 顧素英 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 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 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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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蘇0591民初2758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訴被告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蘇0591民初2758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許文英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673923.6元,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7784.79元、罰息(含復(fù)利)267449.14元,以及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計算的罰息、復(fù)利;二、被告許文英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27972元;三、被告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對被告許文英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被告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許文英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302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028元,由被告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負擔(dān)(被告負擔(dān)之款原告已預(yù)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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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
| 2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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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591民初275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 許文英 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 沈才根 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沈成雄 鄒洪明 顧素英 戴梅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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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梅珍、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蘇0591民初2758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許文英、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訟請求為:1、判令本案被告許文英向原告歸還貸款本金人民幣673923.6元,暫算至2017年3月9日的欠息(含利息、罰息、復(fù)利)220976.14元(利息、罰息、復(fù)利請求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本息暫計人民幣894899.74元;2、判令被告許文英賠償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聘請律師的費用27972元;3、判令被告沈才根、沈成雄、戴梅珍、鄒洪明、顧素英、蘇州市新泰化纖有限公司、蘇州市亞諾金屬工藝有限公司、蘇州明成塑化材料有限公司就被告許文英的上述債務(wù)向原告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8月23日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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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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