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裝飾
江西海棠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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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魏思琴訴江西海棠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屈浩文、劉萍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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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贛0103民初5196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魏思琴 被告- 屈浩文 江西海棠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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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萍:本院受理原告魏思琴訴江西海棠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屈浩文、你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2)贛0103民初5196號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魏思琴的具體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一于2021年7月2日簽訂的《建設(shè)裝飾工程施工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39448元;3.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租金損失15000元;4.請求判令被告二、三對訴訟請求2、3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達網(wǎn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下午14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審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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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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