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宇置業(yè)
長興環(huán)宇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長地稅稽罰〔2017〕17號 | 縣地稅局 |
長興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地稅稽罰〔2017〕17號長興環(huán)宇置業(yè)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5227909992091)經(jīng)我局(所)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涉稅,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4年按照未簽訂合同的尚可銷售面積計算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174180.14元,但實際按照尚未交房的銷售面積計算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80294.10元,故你單位2014年度少繳納土地使用稅6113.96元。2、你單位2015年度按照未簽訂合同的尚可銷售面積計算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52913.04元,但實際按照尚未交房的銷售面積計算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12181.71元,故你單位2015年度少繳納土地使用稅59268.67元。以上涉及稅款共計65382.63元。。二、處罰決定根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決定處少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65382.63元(其中2014年度6113.96元、2015年度59268.67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32691.32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2,691.33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長興縣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長興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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