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博為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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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執(zhí)1347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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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4-20 |
| 2 |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永碧周寶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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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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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0-23 00:00:00 | 2018-02-27 |
| 3 |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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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42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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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8-01-24 |
| 4 |
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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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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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6-19 | 2017-12-28 |
| 5 |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周寶成等管轄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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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轄終182號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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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3-03 | 2017-06-19 |
| 6 |
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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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28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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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6-12-27 | 2016-12-27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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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7-07-13 |
| 2 | (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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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3-06 |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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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渝0112執(zhí)恢170號 |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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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渝0112民初1442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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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42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周寶成 陳文勇 鄭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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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4429號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周寶成、陳文勇、鄭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無法找尋,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渝0112民初144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一、被告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10月11日起計算直至本金還清日止);二、被告周寶成、陳文勇、鄭銳、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項的判決款項與被告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一起承擔(dān)連帶支付責(zé)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53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0360元,由被告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周寶成、陳文勇、鄭銳、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dān)(此款已由原告預(yù)交,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將此款支付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法。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承辦人:肖鋒聯(lián)系電話67387572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傳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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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 2 |
(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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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李永碧 周寶成 陳文勇 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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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與李永碧、周寶成、陳文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無法找尋,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一、被告周寶成與李永碧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計算直至本金還清日止);二、被告陳文勇、被告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項的判決款項與被告周寶成、李永碧一起承擔(dān)連帶支付責(zé)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8380元,保全費3520元,合計11900元,由被告周寶成、李永碧、陳文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dān)(此款已由原告預(yù)交,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將此款支付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法。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承辦人:肖鋒聯(lián)系電話67387572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傳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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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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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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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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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4493號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訴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渝0112民初44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一、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騰退并搬離重慶市渝北區(qū)財富大道15號即重慶高科·財富園財富二號A棟05樓9#、10#、11#、12#建筑面積為505.91平方米的辦公用房;二、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從2015年4月11日起按每月22765.95元的標準計算至返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三、駁回原告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法。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dāng)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dāng)事人應(yīng)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一審案件承辦人:黃明真聯(lián)系電話:(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3日上傳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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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 4 |
(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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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文勇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李永碧 周寶成 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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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陳文勇、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李永碧、周寶成、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原告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兩江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周寶成、李永碧立即償還原告借款4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以4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暫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為7.2萬元);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全部由被告承擔(dān);3、判令被告陳文勇、重慶新世紀教育(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14時00分在本院少審?fù)ス_開庭審理(2016)渝0112民初12600號案件,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一審案件承辦人:肖鋒聯(lián)系電話:67387572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04日上傳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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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 5 |
(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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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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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4493號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訴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的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騰退并搬離渝北區(qū)財富大道15號即重慶高科財富二號A棟05樓9號-12號(建筑面積為505.91平方米)的辦公用房;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從2015年1月4日起至實際騰退搬離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費(其中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47.25元,此后逐年遞增5%,暫算至起訴日房屋占用使用費為512689.19元);3、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案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本案定于2017年6月7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2)開庭審理(2017)渝0112民初4493號案件。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一審案件承辦人:黃明真聯(lián)系電話:(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6日上傳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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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 6 |
(2016)渝0112民初1642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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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28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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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428號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重慶新博為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渝0112民初164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本案允許原告撤訴。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一審案件承辦人:黃明真聯(lián)系電話(023)67188935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十日簽發(fā)人黃明真經(jīng)辦人李潔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傳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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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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