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東新城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諸自規(guī)罰字[2021]第2000043號 | 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經(jīng)查實,從2014年9月開始,當事人未經(jīng)有批準權(quán)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在諸暨市浣東街道高湖路北側(cè)(萬達廣場與東遠裝飾城之間)處非法占用土地建造臨時用房。經(jīng)實地測量,總用地面積為237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1650平方米。截止調(diào)查時建設程度為已完工。經(jīng)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管制科確認,該處用地土地性質(zhì)為耕地915.8平方米、林地550.2平方米、農(nóng)村道路67.6平方米、村莊840.8平方米。該處2374.4平方米土地位于過渡期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nèi)。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面積量算圖、現(xiàn)場照片等為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一、責令當事人退還在諸暨市浣東街道高湖路北側(cè)(萬達廣場與東遠裝飾城之間)處非法占用的2374.4平方米土地;依法沒收非法占用的1650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二、對非法占用915.8平方米耕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8316元,對非法占用1458.6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4586元,兩項合計人民幣3290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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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詳情 |
| 2 | 紹稅一稽罰[2021]53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公司存在少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行為。你公司2015年度資本公積年初數(shù)5011405423.00元,資本公積期末數(shù)7037943120.10元,應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1013268.85元,已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971072.63元,未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42196.22元;2016年度資本公積年初數(shù)7037943120.10元,資本公積期末數(shù)9339765566.60元,應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1150911.22元,已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42196.22元,未申報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1108715.00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罰決定:對你公司少繳印花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合計575455.6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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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quán)出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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