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信用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福建安溪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支行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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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64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福建安溪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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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13 |
| 2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謝秀巧、陳漢峰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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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247號 | 信用卡糾紛 |
當事人-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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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9 |
| 3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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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64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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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9 |
| 4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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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64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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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18 |
| 5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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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14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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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09 |
| 6 |
蘇夏香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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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237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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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1-05 |
| 7 |
廖碧麗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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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324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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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1-05 |
| 8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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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3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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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5-27 |
| 9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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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37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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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5-27 |
| 10 |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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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3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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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5-27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書]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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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24民初34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被告- 劉范陽 劉顏輝 吳素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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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24民初34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范陽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借款本金478704.72元及利息、罰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至還清本金之日止);劉范陽若未按時還款,則拍賣或變賣劉顏輝、吳素瓊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溪縣鳳城鎮(zhèn)祥云路吾都頭1號樓601、602房(房產(chǎn)證號:安房權證鳳城鎮(zhèn)字第00039232、00039233號;土地使用證號:安國用(2010)第0019775、0019776號,他項權證號:安房他證鳳城字第201400487號)給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劉顏輝、吳素瓊所有,不足部分由劉范陽負責清償。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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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 2 |
[裁判文書]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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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24民初34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劉顏輝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 吳素瓊來源 吳素瓊 劉范陽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被告- 劉顏輝 吳素瓊 劉范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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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7-11-30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24民初34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范陽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借款本金478704.72元及利息、罰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至還清本金之日止);劉范陽若未按時還款,則拍賣或變賣劉顏輝、吳素瓊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溪縣鳳城鎮(zhèn)祥云路吾都頭1號樓601、602房(房產(chǎn)證號:安房權證鳳城鎮(zhèn)字第00039232、00039233號;土地使用證號:安國用(2010)第0019775、0019776號,他項權證號:安房他證鳳城字第201400487號)給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劉顏輝、吳素瓊所有,不足部分由劉范陽負責清償。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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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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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被告-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劉范陽 劉顏輝 吳素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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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范陽、劉顏輝、吳素瓊:本院受理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劉范陽償還借款478704.72元及利息、罰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依法拍賣、變賣劉顏輝、吳素瓊所提供的址在安溪縣鳳城鎮(zhèn)祥云路吾都頭1號樓601、602房抵押物(房權證號碼:安房權證鳳城鎮(zhèn)字第00039232、00039233號,土地證號:安國用(2010)第0019775.0019776號)所得的價款予以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劉范陽繼續(xù)清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安溪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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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 4 |
[裁判文書]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黃軍良、陳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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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24民初17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被告- 黃軍良 陳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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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被告黃軍良、陳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24民初17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原告與被告黃軍良于2016年3月11日簽訂的《個人自助循環(huán)貸款最高額借款合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黃軍良、陳秀卿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安借款本金21萬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guī)定計算。三、被告黃軍良、陳秀卿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原告有權就黃軍良、陳秀卿提供的房產(chǎn)經(jīng)折價、拍賣或變賣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黃軍良、陳秀卿所有,不足部分由黃軍良、陳秀卿負責清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79元,由兩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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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被告:黃軍良、陳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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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 被告- 黃軍良 陳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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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長泰分社與被告黃軍良、陳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答辯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判令解除償黃軍良、陳秀卿與原告所簽訂《個人自助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請求黃軍良、陳秀卿償還原告欠款21萬元及利息、罰息;請求將黃軍良、陳秀卿所提供的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給予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黃軍良、陳秀卿繼續(xù)清償;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你們承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2017年8月4日上午8時3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二法庭分別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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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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