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汽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余楊桂、彭榮華、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
(2021)浙0105執(zhí)1228號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 2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徐立峰、沈津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6512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13 |
| 3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鄭良棟、胡愛月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481號之一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 4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歐陽木龍、許月珠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422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8 |
| 5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鄭有華、邵小琴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13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8 |
| 6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張學益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47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28 |
| 7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嚴凱華、韓先丹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6568號 | 追償權糾紛 |
當事人-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7 |
| 8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俞悅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執(zhí)3370號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5 |
| 9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尤福橋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93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13 |
| 10 |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黃元瑞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48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18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05民初8990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990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吳江南 吳建金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8990號吳江南、吳建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江南(公民身份號碼:332624********2517)、吳建金(公民身份號碼:332624********2513)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899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吳江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代償款15822.95元,并支付違約金4127.74元(暫計至2020年11月27日,此后以未還代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4746.89元為限);二、駁回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8-11 |
| 2 |
(2020)浙0105民初7137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13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劉亞芹 李志新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137號李志新、劉亞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志新(公民身份號碼:220222********0050)、劉亞芹(公民身份號碼:220222********0603)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713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李志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代償款52199.18元(已扣除擔保服務費1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669.9元(暫計至2020年7月25日,此后以未還代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659.75元為限);二、被告劉亞芹對被告李志新的上述應付款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8-02 |
| 3 |
(2020)浙0105民初7422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422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許月珠 歐陽木龍 收起
...
展開
|
歐陽木龍、許月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木龍(身份證號360726******2612)、被告許月珠(身份證號445281******4027)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742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歐陽木龍、被告許月珠共同支付給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墊付款本金117749.78元、償付違約金10015.31元(暫計至2020年7月25日,此后以117749.78元為計算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利率標準計付至款項實際付清時止,以35324.93元為上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2855元,減半收取計1427.50元,由被告歐陽木龍、被告許月珠共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7-27 |
| 4 |
(2020)浙0105民初8475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47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張學益 收起
...
展開
|
張學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張學益(身份證號330325******6713)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84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張學益支付給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墊付款本金32172.35元、償付違約金8716.05元(暫計算至2020年7月12日,此后以32172.35元為計算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9651.71元為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822元,減半收取計411元,由被告張學益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6-28 |
| 5 |
(2020)浙0105民初7458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458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陳文慶 成紅艷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458號陳文慶、成紅艷:本院已經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文慶(420222******3772)、成紅艷(420222******7247)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74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陳文慶、被告成紅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返還代償款50227.04元(已扣除擔保服務費1000元),并支付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違約金(從2020年10月22日起,以50227.04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的利率標準計算,以15068.11元為最高限額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56元,由被告陳文慶、被告成紅艷共同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開
|
2021-06-22 |
| 6 |
(2020)浙0105民初6011號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6011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王功金 王玲利 收起
...
展開
|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011號王功金、王玲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王功金(身份證號360423******2911)、王玲利(身份證號360423******2926)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601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王功金、王玲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34328.82元并承擔相應違約金(違約金以34328.82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至墊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488元,由被告王功金、王玲利共同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
展開
|
2021-06-18 |
| 7 |
(2020)浙0105民初7136號判決公告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136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王志紅、宋利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訴你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105民初7136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王志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返還代償款66882.21元(被告支付的服務費已在代償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違約金16791.31元(違約金暫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以欠付代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二繼續(xù)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但最高不超過20064元)。二、被告宋利芳對被告王志紅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91元,由被告王志紅負擔,被告宋利芳連帶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公告期為60日,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人:民三庭蘇園園聯(lián)系電話:88259782 收起
...
展開
|
2021-06-18 |
| 8 |
(2020)浙0105民初8934號判決公告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8934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徐旭麗 金曉千 收起
...
展開
|
金曉千、徐旭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訴你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105民初8934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金曉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返還代償款35877.67元(被告支付的服務費已在代償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違約金10763元。二、被告徐旭麗對被告金曉千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66元,由被告金曉千負擔,被告徐旭麗連帶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公告期為60日,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人:民三庭蘇園園聯(lián)系電話:88259782 收起
...
展開
|
2021-06-10 |
| 9 |
(2020)浙0105民初7808號判決公告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7808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紅 鐘正根 收起
...
展開
|
鐘正根、朱志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鐘正根、朱志紅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78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鐘正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26069.58元并承擔以26069.58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自2017年8月4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違約金以7821元為限;二、被告朱志紅對被告鐘正根的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6-05 |
| 10 |
(2020)浙0105民初9035號判決公告 收起
...
展開
|
(2020)浙0105民初903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 被告- 文德勇 收起
...
展開
|
文德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文德勇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90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文德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103563.2元并承擔以103563.2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自2020年5月22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1069元為限;二、駁回原告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
展開
|
2021-06-05 |
郵箱
電話
公司簡介
企業(yè)聯(lián)系方式
關注公眾號,免費查看企業(yè)全部聯(lián)系方式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滿商公司網」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