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程汽車
旅程(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浙0110民初13093-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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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093-1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朱家兵 被告- 旅程(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鳩江支公司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 李方亮 蕪湖市好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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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093-1號旅程(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在審理原告朱家兵與被告李方亮、蕪湖市好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旅程(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鳩江支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你不在注冊地經(jīng)營,無法用其他方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原告朱家兵起訴稱:2021年2月6日,李方亮駕駛浙ADL3868小型汽車在余杭-喬司街道葛家村15組130號路口與朱家兵駕駛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朱家兵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認定,李方亮負事故全部責任?,F(xiàn)朱家兵要求李方亮、蕪湖市好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旅程(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朱家兵因交通事故的各項損失25048元;保險公司在各自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2022年1月24日止,逾期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并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瓶窯人民法庭4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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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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