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市新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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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執(zhí)12960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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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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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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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民申870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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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8 |
| 3 |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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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執(zhí)129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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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3 |
| 4 |
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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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323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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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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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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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7民初67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鵬城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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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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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龍混泥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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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8執(zhí)722、723號之十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港龍混泥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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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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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梅州市市政建設(shè)集團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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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8民初9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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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8-06-28 |
| 8 |
深圳市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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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8民初9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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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8-06-28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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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粵0304民初26745號送達(d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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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674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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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6745號李家祥、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關(guān)于原告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各一份、證據(jù)一套。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8月11日9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cè)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李家祥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1075611.12元,本息合計3075611.12元;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李家祥承擔(dān);三、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一、二項費用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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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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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送達(d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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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 | 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 深圳市東部水源管理中心 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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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孫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原告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東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第三人孫正平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此后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對上項款承擔(dān)補充清償責(zé)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45.2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承擔(dān)補充清償責(zé)任。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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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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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送達(d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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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 | 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東部水源管理中心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 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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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孫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原告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東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第三人孫正平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307民初258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興發(f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此后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對上項款承擔(dān)補充清償責(zé)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45.2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wù)工程建設(shè)管理中心承擔(dān)補充清償責(zé)任。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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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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