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利紡織
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與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王名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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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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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王德偉企業(yè)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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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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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林清津、張鴻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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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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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盧文猛、盧淑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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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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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王名裕、盧文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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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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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王名裕、王德偉、施煌星、洪丹妮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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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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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閩0581民初4336號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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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13 |
| 2 | (2016)閩0581民初4334號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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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13 |
| 3 | (2016)閩0581民初4335號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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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13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書]王名裕、盧文猛、盧淑滿、林清津、張鴻專、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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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當(dāng)事人- 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 被告- 王名裕 盧文猛 盧淑滿 林清津 張鴻專 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 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 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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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名裕(身份證號:3505821979****5571)盧文猛(身份證號:3590021974****0517)盧淑滿(身份證號:3590021974****0517)林清津(身份證號:3505821980****4032)張鴻專(身份證號:3505821982****5547)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王名裕、盧文猛、盧淑滿、林清津、張鴻專、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dá),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6)閩0581民初43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王名裕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截至2016年6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510,884.99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157,660.01元,并按訟爭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復(fù)利的計算標(biāo)準(zhǔn)計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fù)利。二、被告林清津、張鴻專、盧文猛、盧淑滿、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對被告王名裕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被告林清津、張鴻專、盧文猛、盧淑滿、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在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王名裕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9,817元,由被告王名裕、林清津、張鴻專、盧文猛、盧淑滿、石獅市恒固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鑫和興(福建)紡織有限責(zé)任公司、東利紡織(泉州)有限公司共同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二月六日承辦法官:蔡燕瑜書記員:楊慧玲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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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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