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商業(yè)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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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何黎、向永英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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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53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向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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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7 |
| 2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肖力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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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異3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異議人-肖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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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7 |
| 3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鄭勇、何成英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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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49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何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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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 4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劉云輝、廖小芳、范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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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恢27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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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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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帆、張鴻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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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民初196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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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2 |
| 6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劉宗強、雷皇術、譚金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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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恢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劉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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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2 |
| 7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興濤、陳治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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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民初13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趙興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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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31 |
| 8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鐘寶東、王芳金融借款合同財產(chǎn)保全一案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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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執(zhí)保3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王芳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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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22 |
| 9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芳、鐘寶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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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民初145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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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9 |
| 10 |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蔣世鳳、羅朝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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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25民初字81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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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1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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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旭生、王雪群、蔣維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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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81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蔣旭生 王雪群 蔣維合 易洪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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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816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們及被告蔣維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蔣旭生、王雪群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從2015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9.4813‰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2246.69元予以減除),同時支付從2018年10月22日起在月利率9.4813‰的基礎上上浮30%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二、若被告蔣旭生、王雪群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被告蔣維合、易洪碧為本案借款提供的擔保抵押物依法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部分歸被告蔣維合、易洪碧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蔣旭生、王雪群繼續(xù)償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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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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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建剛金融借款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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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1034號 | -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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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1034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建剛金融借款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建剛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從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9.4813‰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在月利率9.4813‰的基礎上上浮30%計算支付從2017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償還之日止的罰息;二、被告李建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被告李建剛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擔保物依法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建剛繼續(xù)償還;三、駁回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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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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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當明毅、許光碧、黨權(quán)金融借款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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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1762號 | -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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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1762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當明毅、許光碧、黨權(quán)金融借款糾紛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三十五萬元及至2019年6月5日止所欠利息2180045.95元,以及在本金還清之日的利息和罰息;拍賣、變賣被告黨權(quán)位于渠縣渠江鎮(zhèn)西城區(qū)萬怡苑的住房,并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黨明毅、許光碧繼續(xù)償還;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15時在本院第六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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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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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曉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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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66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譚曉波 何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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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9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曉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譚曉波、何佳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和罰息(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10月4日期間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4813‰計算,并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911.12元;從2016年10月5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間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4813‰計算;從2018年5月20日至還清時止的利息以本金48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4813‰的基礎上上浮30%計算至本息全部償還之日止的罰息)。若被告譚曉波、何佳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被告譚曉波、何佳為本案借款提供的擔保抵押物依法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價款超過部分歸被告譚曉波、何佳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譚曉波、何佳償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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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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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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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66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鄭勇 何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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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8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勇、何成英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從2014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9.4813‰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在月利率9.4813‰的基礎上上浮30%計算支付從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償還之日止的罰息;被告鄭勇己支付的利息46103.26元在執(zhí)行時予以抵扣。二、被告鄭勇、何成英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其借款本息,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被告鄭勇、何成英為本案借款提供的擔保抵押物依法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鄭勇、何成英繼續(xù)償還。三、駁回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42元(原告己預交),由被告鄭勇、何成英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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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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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四川聚力融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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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25民初17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聚力融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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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25民初1725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段昌均、王玉春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8年6月11日前未付利息及罰息共計50037.79元,并支付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在月利率9.4813‰的基礎上上浮30%,從2018年6月1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計算的利息和罰息;二、如被告段昌均、王玉春未按本判決第一項規(guī)定的期限償還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罰息,原告有權(quán)就被告段昌均、王玉春所有的位于渠縣豐樂街道面積為207.45平方米的自有住房(產(chǎn)權(quán)證:渠房權(quán)證字第200603193號,無土地使用權(quán)證)擔保抵押物依法處置后,原告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quán)利,不足部分仍由二被告償還;三、駁回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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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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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旭生、王雪群、蔣維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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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81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蔣旭生 王雪群 蔣維合 易洪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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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816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旭生、王雪群、蔣維合、易洪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你們償還貸款本息338342元或拍賣、變賣抵押物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你們二人繼續(xù)償還。因你們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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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 8 |
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小華、王洪菊、吳小東、周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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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53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吳小華 王洪菊 吳小東 周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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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538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小華、王洪菊、吳小東、周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8萬元和至2019年2月20日止所欠利息345966.82元,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月利率計算直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判令拍賣、變賣被告吳小東、周小玉位于達州市通川區(qū)西興路94號第27號318.81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償還;請求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保全費等費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9時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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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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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曉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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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66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譚曉波 何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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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9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曉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8萬元和至2019年3月4日止所欠利息212781.23元,利息和罰息按照合同約定月利率計算,直至本筆借款還清之日止;判令拍賣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并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償還;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本案于2019年7月1日09時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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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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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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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5民初66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鄭勇 何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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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25民初668號原告四川渠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勇、何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和至2019年3月4日止所欠利息194216.09元,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月利率計算直至借款還清之日止;請求拍賣、變賣被告位于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zhèn)同新街藍潤首座1-32-6號、2-18-6號各81.06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償還;請求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保全費等費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于2019年6月4日15時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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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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