鍛壓機床
浙江鍛壓機床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紹稅二稽罰〔2021〕88號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處罰決定: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少申報繳納的增值稅處75%的罰款計106085.71元;對少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chǎn)稅處55%倍的罰款計531838.02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已經(jīng)代扣但未代繳的個人所得稅6922077元處50%的罰款計3461038.50元。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少申報繳納的印花稅處50%的罰款計25860.70元。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1.5倍的罰款計519155.78元。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2017年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行為處50000元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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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詳情 |
| 2 | 嵊(消)行罰決字〔2019〕0200號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嵊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浙鍛路88號的嵊州市鍛壓機床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錢國平)一具室外消火栓無水,該行為屬于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鍛壓機床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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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zhì)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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