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宜順
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
吊銷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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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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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 梁皓 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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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梁皓、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原告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梁皓、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實施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償還貨款115069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所欠貨款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3年5月27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梁皓對被告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611.38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95.34元,合共3706.72元(原告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梁皓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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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
| 2 |
(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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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順法勒民初字第479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 梁皓 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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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梁皓、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捷駿包裝(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佛宜順復合紙罐經(jīng)營部、梁皓、深圳市木之火包裝設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等應訴材料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5069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5月16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暫計人民幣500元),由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2.三被告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本案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本案定于2015年3月12日14時3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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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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