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賽龍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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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7民初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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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9-29 |
| 2 |
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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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轄終19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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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 3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合動能(海南)石化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中合動能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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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7民初480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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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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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明與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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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8民初22581號 | 運輸合同糾紛 |
原告-李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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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18 |
| 5 |
廣東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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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7554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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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23 |
| 6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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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7554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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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8 |
| 7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深德盛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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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7民初45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深圳市中深德盛實業(y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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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4-28 |
| 8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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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執(zhí)6292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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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4 |
| 9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綿陽黃科塑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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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7民初478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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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5-11 |
| 10 |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深德盛實業(yè)有限公司、梁才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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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7民初4528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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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5-11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10)從法執(zhí)字第1317號從化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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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從化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從化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有限公司 被告- 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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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0)從法執(zhí)字第1317號廣州從化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從化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案號:(2010)從法執(zhí)字第1317號】過程中,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稱其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請求終結本案執(zhí)行?,F(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0)從法執(zhí)字第1317號通知書,通知:“請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聯(lián)系本院辦理上述執(zhí)行異議立案事宜,逾期,本院將視為你公司未對本案執(zhí)行提出異議?!毕弈阕员竟姘l(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述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聯(lián)系人:李潔貞、汪榮松聯(lián)系電話:020-83007702、020-83007757地址:廣州市從化區(qū)城郊街河濱北路628號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539635532021-06-1517:48:57:269(2010)從法執(zhí)字第1317號從化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蕪湖市振興橡塑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公告,異議,法執(zhí),聯(lián)系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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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 2 |
(2021)粵0117民初46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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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7民初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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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7民初46號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17民初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貨款341900元;二、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貨款的利息(利息,以126717.5元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還清款日止;以85355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還清款日止;余下129827.5元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還清款日止);三、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4000元、財產(chǎn)保全保險費1500元;四、駁回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闭堊怨嬷掌?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539144622021-05-0714:34:13:927(2021)粵0117民初46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廣州市,電器,中山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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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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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7民初46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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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7民初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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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7民初46號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41900元及利息(利息以到期貨款為基數(shù),自應付款之日起計算至貨款本息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向原告賠償律師費24000元、財產(chǎn)保全保險費15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币蚰阆侣洳幻鳎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書,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即2021年4月8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37653452021-01-2218:00:08:989(2021)粵0117民初46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原告,公告,舉證,逾期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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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 4 |
(2020)粵0117民初4803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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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7民初480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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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7民初4803號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4016.55元及利息(利息,以貨款34016.5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貨款本息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質量保證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質量保證金本息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三、被告向原告賠償律師費8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保險費1500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币蚰阆侣洳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書,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即2020年12月16日9時在本院第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535979512020-10-1017:42:21:479(2020)粵0117民初4803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嘉誠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原告,公告,舉證,逾期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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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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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7民初3258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樂虎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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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7民初32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樂虎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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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7民初3258號浙江樂虎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樂虎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書等。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717939.96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各月貨款的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該月逾期貨款為基準,自逾期之日起10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計算,此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五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523031382018-09-1316:12:29:0(2018)粵0117民初3258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樂虎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原告,逾期,被告,開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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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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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7民初2162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順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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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7民初21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順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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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7民初2162號重慶順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順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584789元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112223.67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币蚰阆侣洳幻鳎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延長舉證期限通知書,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即2018年9月21日10時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522094272018-06-2015:33:52:694(2018)粵0117民初2162號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順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逾期,舉證,被告,期限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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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 7 |
(2016)粵0606民初9267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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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606民初92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 邵劍云 邵劍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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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劍云、邵劍鋒: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劍云、邵劍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606民初926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37396.55元及違約金(從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計至2016年1月15日,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8000元;三、駁回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260元(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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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
| 8 |
(2016)粵0606民初9267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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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606民初92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 邵劍云 邵劍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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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劍云、邵劍鋒: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和馳日用品有限公司、邵劍云、邵劍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案開庭傳票及應訴材料?,F(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貨款137396.55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603.55元(從2016年1月6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計算,從2016年1月16日開始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二、判令三被告承擔律師費用8000元;三、三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定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北滘法庭第六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龐爾謙、人民陪審員關國基、人民陪審員葉兆桐組成合議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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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
| 9 |
(2014)佛順法陳民初字第776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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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順法陳民初字第77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陸仁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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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仁趙: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與被告陸仁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佛順法陳民初字第776號民事判決書。依照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陸仁趙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6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2013年11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二、被告陸仁趙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律師費8000元;三、駁回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本案受理費1894元(原告廣州市聚賽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陸仁趙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五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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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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