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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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聲楷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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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192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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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1-10-19 |
| 2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小密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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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30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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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8 |
| 3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俊杰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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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289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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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8 |
| 4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云回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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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195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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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8 |
| 5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寶龍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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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恢1312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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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8 |
| 6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蘇妹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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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285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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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8 |
| 7 |
許允澤、何小女等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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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219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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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3 |
| 8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娟娟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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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2587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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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1 |
| 9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初清等陳海容、陳銀鳳、華友森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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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83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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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8 |
| 10 |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玲媛等謝武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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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執(zhí)1860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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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29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浙03民終20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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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民終209號 | 信用卡糾紛 |
上訴人-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肖美麗 黃文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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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水、肖美麗:本院審理的上訴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文水、肖美麗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浙03民終2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文為:一、維持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肖美麗對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10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確定的黃文水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肖美麗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黃文水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941元,由黃文水、肖美麗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941元,由肖美麗負擔。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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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 2 |
(2020)浙03民終263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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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民終263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謝雨婷 被上訴人-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作漢 劉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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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作漢、劉玉云:本院審理的上訴人謝雨婷與被上訴人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謝作漢、劉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浙03民終26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文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168元,由謝雨婷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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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3 |
(2020)浙0327民初22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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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2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鄭可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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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21號鄭可?。?30327198403****31,住浙江省蒼南縣橋墩鎮(zhèn)碗窯村32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可省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327民初2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鄭可省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442.65元、違約金1722.13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為1028.34元;另以本金34442.6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7元。由鄭可省負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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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 4 |
(2020)浙0327民初61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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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61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愛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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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612號陳愛清(330327196510****28,住浙江省蒼南縣橋墩鎮(zhèn)西園街159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愛清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327民初6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陳愛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下班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596.35元、違約金2429.82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13日止尚欠的利息為508.27元;另以本金33539.4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以本金49796.35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本金48596.3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均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陳愛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支出92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58元,由陳愛清負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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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 5 |
(2020)浙0327民初259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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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59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寶晨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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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591號廖寶晨(身份證號碼:330327********0013),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商場二街8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廖寶晨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44156.10元,違約金2207.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3日,尚欠利息148.49元,另以本金17541.4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以本金44156.1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暫算至2020年6月1日,違約金2207.8元,利息8924.97元,欠款合計55288.87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7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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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6 |
(2020)浙0327民初276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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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76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經(jīng)錫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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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760號林經(jīng)錫(身份證號碼:330327********0045),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觀美片區(qū)燕子鍋村3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林經(jīng)錫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56498.06元,違約金2824.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日,尚欠利息985.15元,另以本金56498.0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暫算至2020年6月1日,違約金2824.9元,利息10476.82元,欠款合計69799.78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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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7 |
(2020)浙0327民初261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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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61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海黃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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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18號管海黃(身份證號碼:330327********3506),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滬山街219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管海黃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59933.64元,違約金2996.6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日,尚欠利息997.56元,另以本金52233.6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另以本金59933.64元為基數(shù),至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暫算至2020年6月1日,違約金2996.68元,利息7268.84元,欠款合計70199.16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2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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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8 |
(2020)浙0327民初262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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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62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盧衛(wèi)紅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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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20號盧衛(wèi)紅(身份證號碼:330327********0427),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望鶴北路21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盧衛(wèi)紅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56230.76元,違約金2811.5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日,尚欠利息1144.15元,另以本金56230.7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暫算至2020年6月1日,違約金2811.54元,利息8847.76元,欠款合計67890.06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時25分在本院第2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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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9 |
(2020)浙0327民初26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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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62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麗云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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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22號林麗云(身份證號碼:330327********0045),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城中路124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林麗云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67707.67元,違約金3385.3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1日,尚欠利息249.76元,另以本金15278.76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67707.67為基數(shù),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3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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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10 |
(2020)浙0327民初260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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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260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海龍 戶籍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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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2609號黃海龍(身份證號碼:330327********0049),戶籍地:蒼南縣靈溪鎮(zhèn)黃宅內(nèi)巷53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蒼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權利義務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黃海龍償還原告貸記卡欠款本金25413.08元,違約金1270.6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日,尚欠利息312.78元,另以本金25413.08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暫算至2020年2月1日,違約金1270.65元,利息5738.47元,欠款合計32422.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及現(xiàn)實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7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時請準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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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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