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騰馬
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
在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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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古如漢、李偉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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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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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與古如漢、李偉良、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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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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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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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1972民初4659號之一判決公告(李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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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659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 被告- 古如漢 李偉良 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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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659號之一李偉良: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訴被告古如漢、李偉良、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1972民初46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經(jīng)營者:馬帥)損失1000元;二、限被告古如漢、李偉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經(jīng)營者:馬帥)損失14840元;三、駁回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經(jīng)營者:馬帥)的其他訴訟請求。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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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 2 |
(2020)粵1972民初4659號公告李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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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659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 被告- 古如漢 李偉良 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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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659號李偉良: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騰馬針車行訴被告古如漢、李偉良、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轉普裁定書。原告請求判令:1.古如漢、李偉良向原告共同連帶賠償車輛損失費1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2000元,拖車費340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2000元;2.被告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對第一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古如漢、李偉良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14時30分在360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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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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