瀅喆春
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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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與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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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O111民初138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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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1-29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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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云0111民初138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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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8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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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80號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昆明市春城路289號昆明國際會展中心面積為6000平方米的新館小圓地下室騰還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二、被告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租金、綜合管理費、垃圾清運費及水電費共計519,557.6元;三、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8996元,由被告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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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 2 |
(2020)云0111民初138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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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8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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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80號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瀅喆春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2020)云0111民初1380號案件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及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三日上午0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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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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