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物流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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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111執(zhí)10193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尹四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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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08-03 |
| 2 |
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劉寶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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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0892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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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03 |
| 3 |
吳永昌、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廣州英衛(wèi)優(yōu)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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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54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吳永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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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7-20 |
| 4 |
袁道忠、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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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5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袁道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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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5 |
羅平輝、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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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3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羅平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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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6 |
黃德芳、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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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1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德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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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7 |
羅秀倫、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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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9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羅秀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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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8 |
李新輝、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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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4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李新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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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9 |
陳龍彬、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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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7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陳龍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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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 10 |
晏祥云、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其他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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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執(zhí)1020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晏祥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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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21 |
暫無法院公告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粵0111執(zhí)1285號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7 | 詳情 |
| 2 | (2022)粵0111執(zhí)1196號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6 | 詳情 |
| 3 | (2022)粵0111執(zhí)633號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詳情 |
| 4 | (2021)粵0111執(zhí)13425號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111民初10448號原告李國強與被告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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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1民初1044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李國強 被告- 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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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1民初10448號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國強與被告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粵0111民初10448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確認原告李國強與被告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負擔(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聯(lián)系人:宋富長聯(lián)系電話:020-83075642/83075668聯(lián)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鎮(zhèn)龍歸龍興西路龍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40059702021-07-3019:32:42:784(2021)粵0111民初10448號原告李國強與被告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廣州市,公告,有限公司,送達,白云區(qū)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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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 2 |
(2021)粵0111民初4917號原告何瑾訴被告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廣東順心快運有限公司、第三人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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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1民初491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何瑾 被告- 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廣東順心快運有限公司 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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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1民初4917號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瑾訴被告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廣東順心快運有限公司、第三人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粵0111民初4917號起訴狀副本、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開庭審理的時間為舉證期滿后2021年6月23日9時30分,開庭審理地點為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鎮(zhèn)龍歸龍興西路龍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審判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案件經(jīng)辦人:歐陽莉聯(lián)系電話:020-83075688、83075626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鎮(zhèn)龍興西路龍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622902021-04-0616:42:55:41(2021)粵0111民初4917號原告何瑾訴被告廣東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廣東順心快運有限公司、第三人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公告,廣州市,送達,有限公司,開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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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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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9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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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王均吉 被告- 尹洪軍 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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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94號尹洪軍:本院受理原告王均吉訴被告尹洪軍、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本院(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134138.43元給原告王均吉;二、駁回原告王均吉對被告尹洪軍、廣州市新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王均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1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擔2826元,由原告王均吉負擔1688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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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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