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浦科技
|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嘉稅一稽罰[2019]205 | 嘉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與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在無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于2017年10月取得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發(fā)票代碼:3200162130,發(fā)票號碼:12877119,涉及金額:25424.32元,稅額:2796.68元,價稅合計:28221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證明單》,證實上述發(fā)票為虛開。你單位已于12017年10月認證并申報抵扣增值稅稅款2796.68元,并已結轉當年度成本25424.32元。根據(jù)對你單位會計莊建峰及業(yè)務員朱春健的詢問筆錄,該份發(fā)票為向朱亭強采購運輸勞務時取得由其提供的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的上述發(fā)票,而朱亭強不是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該業(yè)務的資金是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常州德威物流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發(fā)票由朱亭強事后通過快遞寄來。上述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fā)〔2008〕88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計算,你單位少繳繳納增值稅2796.6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39.84元,企業(yè)所得稅6286.16元,合計9222.68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偷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上述偷稅行為處于所偷稅款9222.68元百分之五十罰款計4611.3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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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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