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在業(yè)
暫無法律訴訟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粵06民終8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雄風(fēng)電器有限公司 廣東高駿實(shí)業(yè)投資集團(tuán)有限公司 江門市雄風(fēng)天雪電器實(shí)業(yè)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環(huán)悅國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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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G75 | 2019-09-12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順德區(qū)龍輝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龍金成 崔文卓 佘云端 黎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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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 順德 區(qū)集勝商貿(mào)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龍輝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龍金成 孔凡富 佛山市順德區(qū)金成房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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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順德區(qū)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龍輝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龍金成 龍金榮 龍燕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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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6-27 |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順德區(qū)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龍輝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龍金成 龍金榮 龍燕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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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順德區(qū)龍輝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qū)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龍金成 崔文卓 佘云端 黎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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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 7 | (2017)粵0606民催424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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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12-05 |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梁深明 祝英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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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7-21 |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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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 10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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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606民初2484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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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6民初2484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鄧紅枚 林千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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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紅枚: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訴被告林千貴、鄧紅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0606民初24843號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第四百一十四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林千貴、鄧紅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05963.96元、利息24225.78元及罰息、復(fù)利(罰息和復(fù)利的計(jì)算方式:暫計(jì)至2021年12月11日的罰息為188.91元、復(fù)利為361.82元,此后的罰息以尚欠本金705963.96元為基數(shù)、復(fù)利以應(yīng)付未付的利息24225.78元為基數(shù),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及以上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加10個基點(diǎn)再上浮50%計(jì)算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二、被告林千貴、鄧紅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付律師費(fèi)25000元;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在本案債權(quán)范圍內(nèi)對登記在林千貴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容桂街道辦事處容里海尾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新展路28號薈景花園8座402號的房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書號:(2018)順德區(qū)不動產(chǎn)權(quán)第0128802號]折價(jià)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jià)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fèi)11413.52元、財(cái)產(chǎn)保全費(fèi)4326.76元,合共15740.28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林千貴、鄧紅枚負(fù)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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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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