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
浦江縣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浦公(治安)行罰決字[2019]53045號 | 浙江省浦江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12日,浦江縣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購買工業(yè)炸藥4800公斤,11月15日錄入民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于2019年11月19日才進行上傳上報公安機關,未在買賣成交三日內向公安機關報備。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浦江縣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浦江縣農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
展開
|
2019-11-25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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