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星產(chǎn)業(yè)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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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2執(zhí)121號之二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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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9 |
| 2 |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與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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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2執(zhí)121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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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9 |
| 3 |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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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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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與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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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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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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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滬02民初163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曹霖 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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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G37 | 2020-09-17 |
| 2 | -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曹霖 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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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G54G55中縫 | 2020-04-23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送達裁判文書——曹霖,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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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2民初163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原告- 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 被告- 曹霖 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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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2民初163號曹霖,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訴曹霖,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滬02民初1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曹霖、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支付以4,656萬元為本金,按照公式4565(1+8%)^(B/365)萬元計算而得的股權回贖款(B為自上海復星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支付投資款之日即2017年7月13日起至四被告實際支付股權回贖款之日止的天數(shù));二、被告曹霖、深圳彼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彼愛恒坤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西藏詩愛企業(yè)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支付以144萬元為本金,按照公式144(1+8%)^(B/365)萬元計算而得的股權回贖款(B為自上海鉑玉投資管理中心實際支付投資款之日即2017年7月14日起至四被告實際支付股權回贖款之日止的天數(shù))。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C1大廳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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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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