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咨詢
浙江省科技咨詢中心
注銷|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地稅稽一罰[2016]6號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8日對你單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2009年至2013年期間,用現(xiàn)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給外聘項目負責人咨詢津貼費共計19124377.65元,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2099元,未按規(guī)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2013年12月31日“應付賬款”貸方余額10390734.31元,對應科目為“營業(yè)成本”,應付對象為各有關單位在該中心申請設立的咨詢部,咨詢部因故撤銷,應付的款項已支付,剩余款項已無需支付。未按規(guī)定調整增加2013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少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上述違法行為,依法追繳企業(yè)所得稅2597683.58元、個人所得稅4816166.58元、滯納金262366.04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408083.29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298841.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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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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