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舒紡織
浙江新舒紡織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紹市衛(wèi)職罰告[2021]1號 | 紹興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本案于2017年7月23日終結調查,現查明:當事人安排2021年新入職的22名勞動者未經上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從事噪聲、高溫等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結合參照《浙江省衛(wèi)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二職業(yè)防護類(一)職業(yè)病防治A《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36項的裁量標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可用微信或支付寶掃描《紹興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二維碼直接進行繳款,如需轉賬繳款,務必在備注欄填寫《紹興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上的繳款單號,繳款帳號:1211012029200057365,開戶行:工行紹興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執(zhí)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紹興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2021年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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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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