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忠平
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
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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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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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4民初26720號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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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6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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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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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2133號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原告- 的()滬民初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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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2133號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本院受理的(2020)滬0104民初12133號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金山區(qū)顧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0922號、第178963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門頭上使用的“五糧液”字樣,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4、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時0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上海市龍漕路128號徐匯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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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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